緊急聯絡人 (Emergency Contact)
緊急聯絡人 (きんきゅうれんらくさき)
緊急情況下協助聯絡承租人的聯絡人。僅列為緊急聯絡人通常不產生租金保證責任,具體要求需按房源確認。
資料核對日期
緊急聯絡人的作用
緊急聯絡人是管理方在急病、安否確認、漏水或無法聯絡房客時可聯絡的對象。僅登記為聯絡人,不會自動成為租金連帶保證人;如另外簽署保證契約,則須按該契約判斷責任。
海外父母能否擔任
海外父母、在日朋友或學校是否可作為聯絡對象,應按具體房源向管理方和保證公司確認。先問居住地、關係、人數與語言要求;沒有在日聯絡人就如實說明並詢問替代方案,不要隨意借用他人號碼。
資料依據[2]
取得同意並保持資料可用
填寫前告訴對方資料將交給誰、可能為何來電,取得同意並核對姓名、關係、電話和地址。海外號碼應寫國家區碼,約定可聯絡時段;號碼或住址變更後及時通知管理方,簽字前再次確認文件是聯絡登記還是保證承諾。
資料依據[1]
實際準備清單
- 先確認房源接受的聯絡人條件。
- 取得本人同意並核實聯絡方式。
- 區分聯絡登記與保證契約的簽署。
參考資料
依官方與公共機構資料整理;準備清單為 ELB 的閱讀輔助,具體申請、收費與契約條件請向相關機構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