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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保與審查

緊急聯絡人 (Emergency Contact)

緊急聯絡人 (きんきゅうれんらくさき)

緊急情況下協助聯絡承租人的聯絡人。僅列為緊急聯絡人通常不產生租金保證責任,具體要求需按房源確認。

資料核對日期

緊急聯絡人的作用

緊急聯絡人是管理方在急病、安否確認、漏水或無法聯絡房客時可聯絡的對象。僅登記為聯絡人,不會自動成為租金連帶保證人;如另外簽署保證契約,則須按該契約判斷責任。

資料依據[1][2]

海外父母能否擔任

海外父母、在日朋友或學校是否可作為聯絡對象,應按具體房源向管理方和保證公司確認。先問居住地、關係、人數與語言要求;沒有在日聯絡人就如實說明並詢問替代方案,不要隨意借用他人號碼。

資料依據[2]

取得同意並保持資料可用

填寫前告訴對方資料將交給誰、可能為何來電,取得同意並核對姓名、關係、電話和地址。海外號碼應寫國家區碼,約定可聯絡時段;號碼或住址變更後及時通知管理方,簽字前再次確認文件是聯絡登記還是保證承諾。

資料依據[1]

實際準備清單

  • 先確認房源接受的聯絡人條件。
  • 取得本人同意並核實聯絡方式。
  • 區分聯絡登記與保證契約的簽署。

參考資料

依官方與公共機構資料整理;準備清單為 ELB 的閱讀輔助,具體申請、收費與契約條件請向相關機構確認。

  1. 國土交通省:租賃住宅標準契約・連帶保證人型
  2. 東京科學大學:保證人與緊急聯絡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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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如何了解與確認保證公司